每一个弱者,都得为家族奉献自己。只是女性地位更卑微,处于压迫链的底端,尤其是没能生儿子、甚至完全没有生育的女性,那在大家族眼里简直是毫无作用,属于底层中的底层。
【有一点请大家注意,我国其实严格来说,不属于一夫多妻制度,是属于一夫一妻多妾制度。哪怕对皇帝来说也是如此,只有皇后属于妻,其余的妾,在存在奴隶买卖的时代是可以被妻主发卖的。】
【比如大家可能没想到的唐朝。唐朝还存在奴籍制度,有“良人”和“贱人”之分,法律明确规定“良贱不婚”,“奴婢贱人,律比畜产”,属于“贱人”的部曲、奴婢可以被买卖,妾属于奴婢。】
无论是古代还是现代,一夫多妻制度依然存在。一夫多妻制与一夫一妻多妾制最大的区别就是妻妾们的地位,比如一夫多妻制的国家在法律和教义里是明确规定四个妻子都是妻子,丈夫要一碗水端平,不能偏心于谁。
清朝在入关以前实行众“福晋”制度,众福晋地位平等,也属于一夫多妻制度。在入关后受到汉人影响,福晋之间开始区分正福晋和侧福晋,权力没有汉人的妻妾差距那么大,但是在法律上是已经有了妻妾之分。
【隋唐时期封建社会发展进入繁荣阶段,市民生活更加开放包容,女性在婚姻制度中地位有所提高,缔结婚姻的形势要求有所提高,开始出现婚书、聘财,但同时也有着严格的阶层制度。
《唐律疏议·户婚下》规定:“人各有偶,色类须同,良贱既殊,何以配合”,也就是说良贱不得通婚,一律要“当色为婚”,“当色相养”,不得违犯。】
【大唐民风开放,婚姻制度也相对自由。《唐律·户婚》还第一次规定,子女未征得家长同意已经建立婚姻关系的,法律予以认可,只有未成年不遵从长者算违律。这条法律已经有了自由婚配的雏形。】
【此外,《唐律》还有了三种离婚规定,一是协议离婚,双方感情不和自愿和离;二是夫方强制离婚,也就是休妻,七出之罪和三不去;三就是强制离婚。
这一条指的是夫妻凡有“义绝”和“违律结婚”。而“义绝”包括夫对妻族、妻对夫族的殴杀罪、奸杀罪和谋害罪。一经官府判决情况属实,会强制离婚,并处罚不肯离异者。】
但是这一条也是相对的。
丈夫殴打妻子,打骨折才可以强制离婚,判刑时也比照凡人减等处刑;
妻子殴打丈夫,只要动手了就可以强制离婚,判刑时比照凡人加等处刑。
【《唐律》里还可以看出我国古代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度而不是一夫多妻制,就是因为它有重婚罪。男子娶二妻或者女子嫁二夫都属于重婚罪,会强制离婚并且判处流刑,男子流放一年,女子流放三年。】
【在唐代以前,尊卑并不分明,包括皇帝的后宫都有出身不高的。但是从唐代开始,有了明确的尊卑不婚,良贱不婚。】
【《唐律》对违时嫁娶也有处罚,这一点主要是指服丧期间。尊亲丧和国丧不允许嫁娶是普遍的,但是有个特别的是夫丧不允许嫁娶,也就是女子在丈夫丧期不得改嫁。
这一方面说明唐朝允许女子再嫁,没有后世重到扭曲的贞节观念,另一方面也同样说明男女依然是不平等的,比如男子就没有妻丧期间不许再娶的规定。】
唐朝有关公主改嫁的非常多,但是民间改嫁,其实到唐朝安史之乱之后同样有了很大限制。
乱世之中,女人是最容易被劫掠遭殃的,但是男人们不反思自己无能,通常要把自己的无能归罪于女人,责骂女人不为自己守节。
【两宋时期婚姻制度沿袭唐朝,但是宋朝科技相关更为发达,对近亲婚姻已经有所限制,规定五服以内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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