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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晚的稿子是否能作为证据是有争议的——它是客观存在的文字,但它的内容绝对不够客观。

但换个角度看,这些不够客观的内容,又和案件的大概走向相吻合,从框架上来说又不能算是妄想,里面真真假假连戚晚自己都无法分辨。

难点就在这里,到底该不该参考,以此为梳理思路,该参考多少,哪里可以参考,哪里不可以参考?

这对于本就是局外人,没有亲眼见到事实的小组成员来说,无疑是设置了一道迷障。

程爽对戚晚意见很大,他觉得这就是戚晚故意设下的陷阱。

她是有病,但这种病不是傻,不能被她“有病”这件事误导了,而且恰恰相反的是,戚晚非常的聪明,她很懂人性,懂心理,也懂犯罪。

她还很会玩文字游戏,不排除她是有意用这种伎俩来误导调查。

江进并不反对程爽的认定,但也没有被带偏,只保持中立地问:“她有精神分裂这件事是事实,就算她玩文字游戏,对最终宣判也不会有多大影响。那她为什么要这么做?难道是为了炫技?”

程爽说:“很简单啊,就算是精神病人也有正常的时候,只要证明犯罪的时候她处于正常状态,她就应当负刑责。”

不过因为是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即便是负刑责也会从轻处理。

江进:“问题是如何证明。”

是啊,如何证明呢?

除了患者自己,谁又能知道患者在犯罪时是否没有发病呢?又凭什么证明?

最大的分歧就在这里,发病是非常“主观”的事,而证据是讲究直接且客观的——要用一个客观有力的证据,去证明一个主观行为。

按照法律规定,这就要看罪犯犯罪时是否具备逻辑性,以及他的主观意识是否正常。

然而这样的方式放在戚晚身上,又变得非常不合理。

戚晚本来就是个逻辑性强,且看上去主观意识“正常”的人,甚至“正常”到超过许多普通人的逻辑能力。

事实上,现在医学对“正常”和“不正常”的判断本就有失偏颇,且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对于精神分裂的定义也比较片面,有一刀切的嫌疑。

专案小组也没想到会在湖底沉尸案中遇到这样“大”的难题,这已经超出他们的刑侦经验。

因为黎湘的自首,湖底沉尸案已经告破大半,证据链超速整合,取证更为精准。

虽然除了张大丰和周长生的案子,其它的黎湘并没有参与,可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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