吗?”
“……不能。”
“那该怎么写?”
“写成'嫌疑人警署初次陈述书'更好。”
“可李主任所有文件标题都这样。检察官没时间细看才委托调查官,这种标题毫无意义。
若要我重读内容,岂不浪费时间?最终起诉决定权在我。”
“抱歉。”
“在旁边手写副标题吧。不必重印。庭审检察官会理解的。”
“……是。”
要提交法庭的文件竟需手写修改,实在难堪。重印的话涌到喉头又咽下。毕竟所有调查官文件都以朱检察官名义提交。本人不介意便罢。
“第二处:本案适用《特定犯罪加重处罚法》而非《刑法》。适用特刑法能让加害者多判至少一年。”
“抱歉。”
朱检察官套上蓝色笔套,漫不经心补充:“李主任终究会站在加害者那边。理解。”
这指责实在冤枉,恶意昭然若揭。
虽一时气结,但这类话听得够多,早过了对上司流露情绪的幼稚阶段。若以杀人犯之子身份生活也算资历,我已有十五年经验。
“不是的。只是参考判例写的适用条款。下次会更仔细查证。”
“难免怀疑。毕竟知道李主任的出身。”
“……”
“去年就有检察官本应适用《性暴力处罚特例法》定罪的案子,误用《刑法》条款起诉导致败诉。嫌疑人当庭释放。我虽会严格把关,但若当时调查官尽责,根本不会发生这种错误。”
“非常抱歉,检察官。会更努力研究判例。”
“先把标题改了吧。”
“是。”
真难啊。
咽下挨训后想叹的气。早知与能读“红字“的人共事不易,实际体验仍超预期。
即使宋组长他们回来后,我仍在朱检察官身旁坐了许久,逐份修改文件标题。”嫌疑人盗窃当日通话记录“、“嫌疑人赃物获取后金融交易明细“……所有标题都改得具体明确,还用荧光笔划出重点。只为让检察官工作更轻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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