弹幕上也不少这番言论,直让清朝皇帝们气血上涌。
你们懂什么?是因为我们大清法典完备好不好?!
第146章
“大清律例编订了四十七卷,成文时有四百三十六条,附例一千零四十二条。”
“成文后,正文未再被修改,但是附例条纹有所增减。”
“清朝的立法成就还是很值得肯定的,特别是他们开创性地进行了少数民族地区立法,例如《蒙古律例》、《回疆律例》、《理藩院则例》,都是根据不同的少数民族生活习俗制定的规则。”
【忽然想起了含香,所以含香喜欢蒙丹,是不是因为蒙丹按照规则可以不剃头不是秃瓢?】
【前面的朋友你发现了华点】
“除了进行特别立法之外,清朝对于不同民族的刑罚也是不同的,也就是我们所谓的同罪异罚。”
“首先,肯定是确定自身的优势地位,对于满族人犯笞刑的,可以改为鞭刑,要刺面的,改为刺手臂,犯了斩立决罪行的,改为斩监候,给你一个等待大赦的机会。”
“其次,对于支持他的民族,也有不同的优待,例如蒙古族,蒙古族聚居地发生的刑事案件,可以用财产处罚代替刑罚。”
“清朝也承认蒙古、西藏等地部落首领和土司对于奴隶的实质权力,发生命案时也不认为需要作为谋杀处理。”
【其实就是不能达成实际统治,所以只要对方的头领表达臣服就给予一堆优待】
“清朝还有一个非常有特色的刑罚原则,就是对于自首的凡人的减免。”
“在我们现代,有自首情节的,从轻减轻判决,在以往朝代也有类似的制度,但是清朝特殊在,从嘉庆朝开始,犯人如果逃狱后又重新回来只手的,按照原本的罪名罪减一等。”
【等等,这不是鼓励越狱?】
【这样一搞,别管是不是真的想要越狱,都会越狱吧?】
【老实坐牢,牢底坐穿,一朝越狱,轻罪释放】
“除此之外,清朝的存留养亲制度也进行了限制,对于独生子,如果原本就到处招惹是非、不孝敬父母的,清朝认为即使留下他的命也不能达到养亲的目的,所以一律处死,并且对于故意杀人两人以上的,也不允许存留养亲,杜绝具有社会危害性的重刑犯因为这一政策受益。”
【这才正常,我之前就有想过推理案件中的交换杀人,如果犯人为了不死,和其他犯人交换杀死对方的兄弟怎么办?不是独生子,制造成独生子】
【可怕,忽然意识到,兄弟都死了,也是独子】
【这样稍微合理一点,其实最好的是官府对老人幼儿有扶养政策,该杀的人都杀了就是】
清朝之前的人看到“兄弟死了,也是独子”这话,不由心惊胆颤。
难道竟会有人为了钻留存养亲的漏洞,杀死兄弟子侄不成?
前面这些人讨论的只是不生儿子之类的话语,还没有这么血淋淋。
“对于清朝的刑法罪名而言,值得额外说的就是两项:违反伦理礼教的犯罪和吸食贩卖鸦片罪。”
【清朝也有吸毒罪和贩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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