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卷阅读132(1 / 2)

上一章 目录 下一页

我们国家直到几年前,才独立将行政诉讼放在铁路运输法院进行审理,不再由地方法院兼刑事、民事、商事、行政。”

“按照德国的定义,他们的普通行政法院主要处理除了宪法之外的所有公法的争议,社会法院主要处理社会保险、补偿和社会救济的争议,财政法院处理的是财政税收纠纷。”

“从这方面来看,可以看出德国人信奉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所以劳动要单独出来,财税要单独出来,社会保险等要单独出来,才能方便法院的判决。”

“外国确实基本都是如此,即使不是大陆法系,而是英美法系,对于税收也是有专门的管理规定,甚至国外的法律硕士LLM有专门的税收类别,培养擅长税法的律师。”

“德国有六种主要法院,这些法院还各有各的诉讼程序,审判制度也不相同,像是行政法院基本是两审终审,而普通法院则是三审终审,要不怎么说外国的律师业务多呢,这些复杂的玩意儿,要搞懂都要花不少功夫,像是我们国家,法学一直就是红牌专业,毕业可能就要失业,博主真的是实名羡慕。”

听到伍爱华的话,弹幕也有不同意见。

【屁股决定脑袋,我就觉得我们现在这种不要律师也能诉讼的制度最好】

【没错!我辛辛苦苦讨债就那么点钱,不能全都付了律师费吧?】

听着伍爱华的说法,又看到弹幕的内容,古代君臣显然也有自己的思考。

“看来这未来的德国,甚至其他所谓的西方国家,律师应该是一个必不可少的职业,但是在兔子所在的国家,即使没有律师,民众也能自己去法院里进行诉讼。”

“这兔子的制度可能不仅仅和我们差距巨大,和西方那些国家的差距也很大。”

“准确地说,是比西方国家要好上很多,更有利于民众。”

“说起来,这律师,不就和我们的讼师、状师差不多吗?”

不管有没有说出来,古代君臣都承认,降低民众诉讼难度,是一件非常难以达成的事情。

古代登闻鼓为什么要先打板子再受理?因为如果没有惩罚措施,普通黎民百姓丢了鸡鸭都要敲登闻鼓的话,皇帝每天断案的时间都不够用,也就不用睡觉和处理国家大事了。

“德国的司法制度和诉讼制度大致就是这些,日本和德国总体比较相似,但是也有很大的不同。”伍爱华说道:“日本的司法改革,是在明治维新时期发生的。”

“1889年,日本颁布《大日本帝国宪法》,而后在1890年,确定了《法院构成法》和《行政裁判法》。”

“相比而言,日本的立法时间比德国晚了十几年,相比于老牌英美法系国家,两者都是弟弟的存在。”

“其中,日本的立法,也抄了不少德国的内容。”

“两者作为大陆法系国家,也不太奇怪,毕竟立法这种玩意儿,甚至没有什么知识产权保护,其他国家想要照抄,那就抄呗。”

“有些国家甚至很愿意让其他国家学着自己进行立法,毕竟有句我们非常耳熟能详的话,‘学我者生,似我者死’。”

添加书签

域名已更换 尽快用新域名 看发布页

搜索的提交是按输入法界面上的确定/提交/前进键的

上一章 目录 下一页